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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

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

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
2018-10-07

索引号: 640000/2018-88414

主题分类: 综合政务

责任部门: 自治区人民政府

成文时间: 2018-10-07

标题: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

发布时间: 2018-10-11

发文字号: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

有效性: 有效

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

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

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》已经 201 8年9月2 9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自治区主席 咸辉

201 8年10月7日

(此件公开发布)

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

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改革,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,维护法制统一,根据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有关清理工作要求,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。经过清理,现决定:

一、对 5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。

二、对 5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。
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

一、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( 1996 年 10 月 29 日宁政发〔 1996〕107号公布)

二、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《种畜禽管理条例》办法( 2002 年 1 月 4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38 号公布)

三、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( 2004年12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)

四、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( 2006年3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)

五、宁夏回族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( 2009年4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)

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

一、删去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管理暂行办法》( 宁政发 〔 1991〕66 号 )第十条第二款。

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“并强行将坟迁至指定墓位,所需费用由丧主负担”。

二、将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》 第十三条 修改为:“回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兴建和管理。”

三、将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中“第十三条”修改为“第十四条”。

四、删 去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》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“或者被劳动教养”。

五、将《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修改为:“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的,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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